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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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想说爱你不容易
本报记者 朱乔夫

  时下,由于大部分居民都已经住进了新开发的小区,邻居间妨碍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纠纷已经大大减少,相比于此类纠纷,开发商与业主因采光权而产生的矛盾显得突出。实施不久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作出了相关规定(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由于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高楼大厦也从十几年前的凤毛麟角发展到了如今的密密麻麻,购买了低层的房子,因前面盖起了高楼,终年不见天日的现象日益增多,由此而引起的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采光权纠纷也日见增多。
  然而,采光权受到侵害的业主们要想打赢官司却不容易,“享受阳光”尚“任重道远”。

  现状——

  “阳光权”官司立案易胜诉难
  先来看看其他地方的情况,北京的92户居民诉规划委房屋采光权纠纷案就是这样一起没有结果的案件。
  据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3号楼208室74岁的退休干部吴文麟介绍,由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公寓住宅楼破土动工后,他们就发现情况不对了。因为新建的大楼高度几乎高出吴文麟所住3号楼的一倍。
  居民认为,该新建大楼违反了北京市关于建筑高度及严格控制高层住宅建设和生活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给开发商的许可证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于是,92户居民组成原告团,联名上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请求法院判令规划委撤销该大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结果,法院认定该大楼的建筑高度、层数,是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的,维持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耐人寻味的是,同时期,该法院受理的状告北京市规划委的案子百余起,所有这类案件最后都以居民败诉而告终。
  同样,重庆市民刘春生在买了一套高档住宅后,由于窗户太小,采光权受到损害而多次把重庆市建委告上法庭。然而,市建委的回复是:尽管业主的住宅部分通风开口面积没有达到《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但由于该规范不属于强制性条文,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也就不能就此处理开发商。
  为此,刘春生起诉建委,要求建委撤销这份回复。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规范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条款,刘也没有提供开发商应该受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所以建委未作处罚并无不当。
  无奈,刘接着又两次起诉建委,一起是要求建委依法立案查处窗户面积过小的违法行为,第二起是要求建委查处开发商不按图施工的行为。遗憾的是,两起案子均被驳回。

  杭州的情况“有输有赢”
  杭州的情况又如何呢?据曾深入了解过2006年杭州某小区采光权纠纷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张子年律师说,杭州的情况稍微好点,虽说大部分采光权纠纷都是以业主失败告终,但也有业主胜诉的案例。
  譬如滨江某小区,因该小区东南面建起的一座18层高楼挡住了阳光,小区居民意见纷纷,认为这样的高楼侵害了他们的采光权。
  而据小区居民了解,这个高楼当时规划局批下来是造16层的,两万多方,而建造时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造到了18层。等到小区居民到规划局反映,开发商却表示,他们正在办理加层审批手续。而规划局却认为,开发商的加层虽说属于先斩后奏,但究竟是否违章,在开发商没有进入正式审批程序前,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就此,张子年认为,民事主体一方不能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开发商的行为明明已经侵犯了小区居民的采光权,居民就有权利采取相应的合法手段,而老百姓就有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后,有关部门就应该及时立案查处,否则就是不作为,而且这种不作为还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2002年,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判过一起住户讨要采光权获赔的案子。
  下城区某小区的二十多户居民认为1997年结顶的一幢大楼影响了他们的采光权,后来向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讨要采光权。由于该楼高达68.2米,正好建在原告的住宅南面,距住宅楼最近点只有12米。大楼建成后,每到冬天,居民家里几乎就没有阳光,夏天则享受不到凉爽的南风,严重影响了住户的生活采光和通风。原告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上了法庭。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裁决,最后每户获得3000元的经济赔偿。

  对策——

  学点法律来维权
  那么,我们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采光权呢?
  其实对于居民住宅之间的日照,国家1993年出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里便有明确的规定。
  居民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大城市住宅的日照时间,在大寒日不得低于两小时(以底层窗台的日照时间为准),或者不得在冬至日少于1小时。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的一位工程师说,按纬度不同,杭州属于三类建筑气候区,这一类气候的特点是大寒日温度一般低于冬至日,因此杭州选择按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这一标准,并由此得出相邻两幢同样的房子之间高度与间距为1∶1.17这一标准,也就是,如果前面的房子高度为10米,那么该房子到后面一幢房子之间的间距应为11.7米。在此间距下,杭州市的住宅建筑底层基本都能在大寒日保证两小时日晒。不过,这一规定只针对多层住宅。
  而高层、小高层建筑的大规模兴起与发展,对楼宇间的间距规定提出了新课题。如果同样按1∶1.17的标准控制,那么意味着住宅楼前建一幢100米高度的高楼,前面就需要空出117米的间距。该工程师说,中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很是稀缺,市中心黄金地段的土地更是寸土寸金,而且如果真按此标准操作,楼与楼间的距离拉得很大,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城市的街景也将很难控制。
  据专家介绍,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在依法维权前,还要注意查看涉嫌侵权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

  如何减少采光权纠纷
  其实,专家认为,根据采光权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此类纠纷并非是不可避免的。只要在“监管、诚信、惩罚”这六个字上做好文章,相信这样的纠纷将会大大减少。
  首先,政府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目前建设市场主要由政府行政机构进行管理,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建设项目监管机制,经过政府规划部门审批后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对于违反规划要求和超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特别是应当制定强制拆除违规建设部分的行政规章,以保护合法建筑所有人的权利。
  其次,要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机制的建设。目前全社会都在提倡诚信机制的建设,对于建设开发商来说,应当保有最基本的良知与良心,为社会建造质优价廉的房屋,不要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违法开发、违规建设上。
  第三,要加大对违法违章开发商的惩罚力度。结构完好、设计合理、施工质量合格、符合建筑规划要求的建筑物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一旦在侵权建筑物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发生采光权纠纷,大多数原告都请求拆除侵权建筑物。而审判实践中,却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请,因为拆除侵权建筑物所消耗的社会财富,远远大于对权利人赔偿之所需,这并不是法律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对权利人进行一次性补偿或赔偿成为解决采光权纠纷案件的最可行途径。虽然对权利人的权利救济通过诉讼进行了解决,但是对于违反建筑审批规划的开发商,应当采取行政处罚,以平衡社会关系,缓解矛盾。